多方轉賬協議有哪些稅務風險
1、認可。甲方與丙方簽訂合同,約定由乙方代為付款。這種在民法上叫做第三人代位履行。
2、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的,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由該條規定我們可以知道,所謂第三人代為履行,是指第三人依照合同當事人約定由其向債權人履行債務。
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屬于給第三人設定義務,除非第三人同意,否則是無效的。

3、根據你的描述,簽訂的是三方協議,則甲乙之間不必另外簽訂協議,只要憑三方協議可以向丙主張付款。第三人代位履行協議符合法律規定,稅務并沒有不認可的理由。
案例
甲乙丙三方,甲方與乙方簽訂工程合同甲方付款給丙方,發票由乙方開,這筆款丙方屬于正常收款嗎?
可以的。
多方轉賬協議有哪些稅務風險為會計學堂整理,稅法風險有些方面是非常明顯的,有些卻有爭議,多方轉賬方面有哪些環節不合理呢,請閱讀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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