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場進場費怎么籌劃納稅
商場在收取銷售返利、場地租金、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費用時,如果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則商場需要作進項稅額轉出,否則按實際所提供的不同服務來繳納增值稅。
因此,商場(或超市)在與供貨商簽訂收費合同時,盡量規避與銷售量、銷售額或服務額掛鉤,這樣就能有效的降低增值稅的稅負率。
簽訂合同時掌握兩大關鍵點:
1、看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無必然聯系;
2、看商場是否向供貨方提供了一定的勞務或服務。
據介紹,在經營活動中,各商場、超市等商業企業按合同要向部分供貨方收取一定的進場費、上架費及返還收入等費用。
這些費用該如何繳稅,主要看收取的費用是否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有關聯。

政策依據
根據國稅發[2004]136號第一條相關規定:
(一)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營改增,按服務業繳納增值稅)。
(二)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2016年5月1日后已全面營改增)。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商業企業向貨物供應方收取的部分費用征收流轉稅問題的通知》規定,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應該按以下原則征收增值稅或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無必然聯系,且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提供一定勞務的收入,例如進場費、廣告促銷費、上架費、展示費、管理費等,不屬于平銷返利,不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應按營業稅的適用稅目稅率征收營業稅;對商業企業向供貨方收取的與商品銷售量、銷售額掛鉤(如以一定比例、金額、數量計算)的各種返還收入,均應按照平銷返利行為的有關規定沖減當期增值稅進項稅金,不征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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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