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支付職工差旅費津貼的處理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89號)
二、關于工資、薪金所得的征稅問題
(二)下列不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于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入,不征稅:
1.獨生子女補貼;2.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屬成員的副食品補貼;3.托兒補助費;4.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目前關于差旅費的報銷規定很多地方參照《財政部關于印發〈中央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行[2006]313號),在該文件中有如下規定:
第三條 差旅費開支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
第四條 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據報銷,伙食補助費和公雜費實行定額包干。
也有些地方的稅務局是明確需參照當地的行政事業單位出差標準,在標準范圍內的都可不計入個人所得稅納稅收入中,但貴企業需要與當地稅務機關溝通。
企業所得稅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貴企業所發生的差旅費津貼按上述規定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注意企業應有內部的出差規定,而且對于出差人員應有相關依據支持,如出差事由、地點等。

差旅費津貼與補貼的區別?
區別為:
差旅費補貼是用人單位因工作需要造成員工額外支出的一種補償形式。補貼是指一成員方政府或任何公共機構向某些企業提供的財政捐助以及對價格或收入的支持。
差旅費津貼是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或政策等原因調整或變動影響而支付的一種補償形式。津貼,是指補償職工在特殊條件下的勞動消耗及生活費額外支出的工資補充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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