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的產品,都是產品完工后,檢驗合格,才銷售的,此時,銷售收入確認,成本也就確認了,計稅所得額就容易了,但是,對于房地產卻不是這樣的。
商品房預售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確定的一項制度,這項制度允許開發商在房屋未建設完工之前就進行銷售,這樣,就產生了“期房”。此時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企業所得稅核算就面臨一個問題:期房的成本如何確定呢?只有房地產真正完工,企業的計稅成本才能最終確定,企業所得稅才能得以準確核算。所以,如何界定完工產品,就顯得尤為重要了。

房地產開發企業完工產品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規定,企業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包括土地的開發,建造、銷售住宅、商業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著物、配套設施等開發產品。除土地開發之外,其開發產品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視為已經完工:(1)開發產品竣工證明材料已報房地產管理部門備案。
(2)開發產品已開始投入使用。
(3)開發產品已取得了初始產權證明。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產品完工條件確認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01號)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
可見,在房地產經營企業的所得稅處理中,開發產品的完工時點是非常重要的內容。
當我國取消房地產預售制度時,這個完工產品的時點就不像現在這樣意義重大了。屆時,房地產和其他產品的核算就相同了。
房地產企業產品完工時間如何確定由會計學堂提供,因為要計稅,那就需要及時結算,這產品呢完工的時間當然就需要確認,本文的一些看法以及依據,你可以仔細閱讀一下,有問題再問。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