銷售并安裝的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流轉稅管理處:應根據你企業所提供的應稅勞務所屬稅目征收營業稅,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征收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應當征收增值稅。
混合銷售行為如何征稅?
所謂混合銷售,在營業稅與增值稅中各有所指。營業稅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應稅勞務又涉及貨物;增值稅中的混合銷售行為,指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旌箱N售行為的特點是銷售貨物與提供勞務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
兼營行為,指納稅人既銷售貨物,又涉及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其特點是銷售貨物或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對于納稅人的兼營行為,應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應納增值稅的銷售額,即對不同稅種范圍的經營項目分別核算、分別申報納稅。
由此可見,雖然混合銷售與兼營行為的經營范圍都包括銷售貨物和提供營業稅勞務,但混合銷售強調的是同一銷售行為中同時存在兩類經營項目,銷售貨款及勞務價款同時從一個購買方取得,兼營行為強調的是兩類經營項目不在同一銷售行為中發生,銷售貨物和應稅勞務不同時發生在同一購買者身上。

鑒于混合銷售在營業稅與增值稅中的指代不同,對于如何征稅,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分別作了明確規定。
其中,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除細則第七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不繳納營業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提供應稅勞務,繳納營業稅。這里所稱的貨物,指有形動產,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內。這里所稱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者零售為主,并兼營應稅勞務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業勞務的同時銷售自產貨物的行為,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等混合銷售行為,應當分別核算應稅勞務的營業額和貨物的銷售額,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繳納營業稅,貨物銷售額不繳納營業稅。未分別核算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應稅勞務的營業額。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除本細則第六條的規定外,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繳納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增值稅應稅勞務,不繳納增值稅。其中,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指屬于應繳營業稅的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金融保險業、郵電通信業、文化體育業、娛樂業、服務業稅目征收范圍的勞務;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包括以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者零售為主,并兼營非增值稅應稅勞務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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