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第一,準確篩選納入計算范圍的進項稅額。
“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是指企業在購入原材料時,沒有明確用途,即沒有明確是用于應稅、免稅還是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并且在使用時既用于應稅,又用于免稅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同時又無法劃分混用的進項稅部分。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計算公式要求,應該將當月移送使用的可以準確劃分的進項稅額剔除,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全部進項稅額(當月實際耗用原材料進項稅)―當月可準確劃分用于應稅項目、免稅項目及非應稅項目的進項稅額。
第二,免稅項目或非增值稅應稅勞務銷售收入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在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時,不少企業將取得的免稅收入或者非應稅收入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比如某企業生產銷售菜籽,當月銷售菜籽收入為100萬元,在計算時按照100÷1。13作為免稅項目銷售額,這種計算方式顯然違背相關規定。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分攤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免稅項目銷售額如何確定問題的批復》(國稅函[1997]529號)規定,納稅人在計算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時,對其取得的銷售免稅貨物的銷售收入和經營非應稅項目的營業收入額,不得進行不含稅收入的換算。

第三,注意幾種特殊情況的處理。
一是一般納稅人兼營即征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而無法劃分即征即退項目、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的,可以比照該公式進行劃分:即征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應分攤的進項稅額=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額×即征即退項目或者按簡易辦法征稅項目銷售額÷(當月全部銷售額、營業額合計)。
二是按照公式計算應轉出的進項稅額時,當月無法劃分的全部進項稅中不包括既用于應稅項目又用于免稅項目的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的進項稅,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混用的機器設備進項稅額可以全額抵扣,不需參與進項稅劃分。
哪些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1) 購進固定資產;
(2) 用于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3) 用于免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4) 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5) 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
(6) 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
如何理解與計算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如上所述,就進項稅的抵扣來說,要以理解為主,否則你記住了一部分內容也沒啥用,當然該記憶的部分就得實打實的掌握,比如哪些是不可以做進項稅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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