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涉稅問題處理

2019-07-10 15:23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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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涉稅問題處理,有一篇文章是說房地產企業的宣傳費用的涉稅問題的,其實這樣的文章就是說明這類問題的,雖然不是針對所屬有行業的,但可管中窺豹。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涉稅問題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因此,企業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的基數“銷售(營業)收入”包括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

根據《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20號)第一條:

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廣告費業務宣傳費支出涉稅問題處理

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化妝品制造或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三、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四、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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