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移庫視同銷售要交稅嗎?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的”應視同銷售。
這里的“用于銷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四條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的第(三)項所稱的用于銷售,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
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根據以上規定,如果公司這種情況的移送貨物不應適用《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

會計哪些行為要視同銷售?
(一)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二)銷售代銷貨物;
(三)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四)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七)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貨物移庫視同銷售要交稅嗎?如果屬于上文所述中的其中一種情況,那么就要視同銷售行為繳增值稅。而且在會計學堂還有關于視同銷售怎么做財務分錄的相關內容,歡迎各位自行搜索學習!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