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房產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房產稅在下列地區征收:
一、城市按市行政區域(含郊區)的區域范圍;
二、縣城按縣城鎮行政區域(含鎮郊)的區域范圍;

三、建制鎮按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的行政村;
四、工礦區指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非農業人口達二千人以上,工商業比較發達的工礦區.開征房產稅的工礦區須經省稅務局批準.
第三條 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屬于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前款列舉的產權所有人、經營管理單位、承典人、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統稱為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
第四條 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計算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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