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不動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企業向個人出售不動產,營業稅改增值稅之后需要向國稅局繳納增值稅,向地稅局繳納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印花稅、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一、征稅范圍:
1、房地產印花稅是指因房地產買賣、房地產產權變動、轉移等而對書立的或領受的房地產憑證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賦;
2、2016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將試點增值稅范圍擴大到建筑業、房地產業、金融業、生活服務業,并將所有企業新增不動產所含增值稅納入抵扣范圍;
3、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單位和個人應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
二、適用稅率情況:
1、按照新的增值稅稅率,建筑業和房地產業適用11%稅率;
2、房地產印花稅的稅率有兩種:
1)是比例稅率,適用于房地產產權轉移書據,稅率為0.05%,同時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稅率為0.1%,房產購銷合同,稅率為0.03%;
2)是定額稅率,適用于房地產權利證書,包括房屋產權證和土地使用證,稅率 為每件5元。
3、土地增值稅,按照開票收入的6%進行繳納;
4、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參照增值稅的5%、4.5%進行繳納,注意稅率可能根據地方有所變動。

房地產企業銷售收入在以下條件成就時確認收入:
1.采取一次性全額收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于實際收訖價款或取得了索取價款的憑據(權利)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銷售合同或協議約定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銀行按揭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首付款應于實際收到日確認收入的實現,余款在銀行按揭貸款辦理轉賬之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委托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以下原則確認收入的實現:
(1)采取支付手續費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實際銷售額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采取視同買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合同或協議規定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包銷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包銷合同或協議約定的價格于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包銷方提前付款的,在實際付款日確認收入的實現。
(4)采取基價(保底價)并實行超過基價雙方分成方式委托銷售開發產品的,應按基價加按超基價分成比例計算的價格于收到代銷單位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不動產如何確定其營業額為會計學堂整理,單位和個人銷售或轉讓其購置的不動產,其營業額的確認是為了找到增值稅的繳納基數,有些是可以抵扣的,這是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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