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補助資金的賬務處理
財政撥款是政府無償撥付給企業的資金。具體可分為以下三種情形:
(1)給予特定行業、企業的政策性補助。這類財政撥款一般沒有指定用途而且與資產無關,其實質是對企業經營中因政府調控千預或其他非市場因素導致的“虧損”或“微利”等經營結果,從利潤總額的角度進行“糾正”。比如糧食企業、公用事業企業、三廢治理企業,環保企業、高新技術開發企業等按銷量、工作量等指標計算或其他規定取得的定額補助。
根據政府補助會計準則,企業應在收到補助或在有確鑿證據表明該項補助是按照固定的定額標準撥發時,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貸記“營業外收入”。企業獲得政府補助一般應在實際收到時進行會計處理,以避免隨意性和防止調節利潤。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政府補助可獲得及可計量時可以按照應收的金額確認和計量。

(2)科技專項撥款等。這類撥款通常在撥付時明確規定了資金的用途,如為某項技術研究或技術改造專撥的款項,而且在資金使用過程中有可能形成設備等長期資產,并可能還附加了資金返還的條件。
對于與資產相關的專項撥款,在取得時借記“銀行存款”,貸記“遞延收益”;自相關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時起,再將“遞延收益”在該資產的壽命期內平均分配并結轉至各期的“營業外收入”;若相關資產在使用壽命結束前被出售、轉讓、報廢或毀損,其尚未分配結轉的“遞廷收益”余額應全部轉入該項資產處置當期的“營業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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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專項資金要區別對待:執行新會計準則的企業,按《企業會計準則-政府補貼》計入營業外收入;如果未執行新會計準則,則計入資本公積。 稅法上,符合規定《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有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企業專設賬本單獨核算,可以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政策。 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應稅收入總額。
財政補助資金的賬務處理為會計學堂整理的,用劃撥資金的方式來支付這部分資金的給企業,做賬時這是要注意的,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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