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入工程物資應交稅費會計分錄的具體步驟
1、計提借:原材料;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貸:其他貨幣資金
2、入賬借:工程物資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待抵扣進項稅額貸:銀行存款
3、支付借:預付賬款 貸:銀行存款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其進項稅額應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為60%,第二年抵扣比例為40%。
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會計處理時,新增“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待抵扣的進項稅額。待抵扣進項稅額記入“應交稅費——待抵扣進項稅額”科目核算,并于可抵扣當期轉入“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
購入工程物資應交稅費會計分錄的具體步驟為會計學堂整理,與領用本企業的物資不同,在建設工程當中,這是不能視同銷售的,后者卻和自售商品等同,本文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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