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稅手續費返還有關增值稅的規定
所謂個稅手續費返還就是指企業為員工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可以相應地從稅務機關按相應的比例(一般是2%)取得返還的手續費。
原本這算不上大錢,可是,營改增后,這塊到底是征還是不征增值稅,完全成了糨糊,比如深圳、內蒙稅務局出的指導文件,就規定“代扣代繳個稅的手續費返還應按照商務輔助服務——經紀代理服務繳增值稅”;而湖北國稅明確,個稅手續費返還,不繳增值稅。
征稅派認為:企業代扣代繳個稅后,稅局返還的手續費,實際是企業向稅局提供了扣繳服務,稅局相當于拿“手續費”購買了企業的扣繳服務,和政府采購企業的服務類似,所以要按服務繳增值稅。

企業扣繳個稅“手續費”返還收入無須繳納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
在現行增值稅制制下,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行為應屬“非經營活動”,而不屬于增值稅應稅行為,相應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亦不屬于增值稅的應稅收入;而從企業所得稅角度來說,該行為取得的手續費返還收入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構成要件,無須在取得當期就該收入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
1、增值稅是一種針對流通環節的增值額征收的流轉稅,其征稅對象為經營活動。
2、企業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行為不滿足經營活動的特征,屬于非經營活動,依法不屬于增值稅的納稅范圍。
個稅手續費返還是否繳納增值稅為會計學堂整理,這類收入不具有經營性,就不在增值稅的應稅范圍內,這個行為的性質你如何看呢,本文算作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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