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計算公式
業務招待費納稅調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也就是說業務招待費只能按照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60%和銷售收入0.5%中較低的金額在企業說得稅前扣除.因此一般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的時候要調增納稅金額.
比如:當年發生的營業收入是1000萬元.發生業務招待費支出8萬元.可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為1000萬*0.5%=5萬,8萬*60%=4.8萬中較低的數字,即4.8萬元.由于會計利潤總額中,按8萬元確認的業務招待費.因此在企業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時要調增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8-4.8=3.2萬元.因此在企業所得稅率為25%的情況下要補交企業所得稅3.2*0.25%=0.8萬元.

例: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二者取其最低的金額.
比如300萬元收入,業務招待費支出3萬元.計算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支出:
300萬元收入*5‰=1.5萬元;
業務招待費支出3萬元*60%1.8萬元
二者取其最低的金額,稅前可扣除的業務招待費1.5萬元.
業務招待費調增所得額計算公式是怎樣的呢?上文小編為大家介紹了招待費調增所得稅額的計算公式和例題,大家先對照公式在看例題,希望能幫助大家了解這個內容哦,更多相關資訊,敬請關注會計學堂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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