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具體做法

2018-07-13 14:2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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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具體做法,小編整理過一些有關核定征收所得稅的文章,除了本篇,應該還有不少,大家可以聯系著看看,有問題記著在的問答區討論。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具體做法

借:所得稅費 貸:應交稅費

處理分錄:

1、本科目核算企業確認的應從當期利潤總額中扣除的所得稅費用。

2、本科目可按“當期所得稅費用”、“遞延所得稅費用”進行明細核算。

3、所得稅費用的主要賬務處理。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第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規定申報納稅:

(一)主管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應納稅額的大小確定納稅人按月或者按季預繳,年終匯算清繳。預繳方法一經確定,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改變。

(二)納稅人應依照確定的應稅所得率計算納稅期間實際應繳納的稅額,進行預繳。

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會計分錄具體做法

按實際數額預繳有困難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同意,可按上一年度應納稅額的1/12或1/4預繳,或者按經主管稅務機關認可的其他方法預繳。(三)納稅人預繳稅款或年終進行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時限內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根據上述規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業在年度終了后,也需要進行匯算清繳,具體匯算清繳辦法應根據企業實行核定應稅所得率方式還是核定應納稅所得額方式的不同,分別根據上述文件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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