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體變化
第一章 本章整體變動較小,無實質性變動。
(1)將《民法總則》修改為《民法典》。
(2)將法律關系主體刑事責任“投毒罪”修改為“投放危險物質罪”。
(3)將行政復議機關中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修改為“海關、金融等”,刪除了“國稅、外匯管理”。
第二章 本章整體變動較小。
對外報送財務會計報告由相關人員“簽名或者蓋章”調整為“簽名并蓋章”。
第三章:本章整體變動較小。
(1)銀行承兌匯票的承兌銀行向出票人收取手續費的比例,由萬分之五調整為了按照市場調節價進行調節。
(2)將“營業執照正本”調整為“營業執照”。
(3)對于無理拒付,占用他人資金行為的法律責任刪除了“萬分之七的罰款"的相關表述。
第四章:本章整體變動較小,主要是新增疫情期間對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的稅收優惠,調整部分過時內容。
(1)新増: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對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入,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免征增值稅。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2)將小微企業免征增值稅的優惠標準分攤后的月租金不超過3萬元的調整為10萬。
(3)刪除“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増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小規模納稅人不再需要稅務機關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五章:本章整體變動較小
在個人所得稅部分新增首次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居民個人預扣預的相關規定。
第六章:本章變動較大,契稅根據契稅法進行調整,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法進行調整,城市維護建設稅根據城市維護建設稅法進行調整。
(1)新増城市維護建設稅對重大公共基礎設施建設、特殊產業和群體以及重大突發事件應對等情形的稅收優惠。
(2)契稅:“交換”調整為“互換”;稅收優惠與征收管理進行了整體的變動;繼承行為屬于不征稅行為調整為免征行為。
(3)資源稅根據資源稅法進行了重新編寫。
(4)城市維護建設稅:7%、5%的兩檔比例稅率調整為了7%、5%、1%的三檔比例稅率;調整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第七章:本章整體變動較小
“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調整為“選擇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稅務機關不再為其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第八章:本章整體變動較小,主要對失業保險金進行了一些調整。
(1)新增延長大齡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規定。
(2)刪除“實施失業保險總費率1%的省份,延長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的期限至2020年4月30日。”
(3)刪除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申領失業保險金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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