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項加計抵減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規定:“一、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一)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因此,增值稅加計抵減優惠屬于政府補助,但是并不符合不征稅收入的條件,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增值稅“加計抵減”的計算、會計處理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
問題1
我們公司是生產、生活性服務業一般納稅人,可以享受增值稅進項加計抵減優惠政策。
2019年8月,我們公司的一般計稅項目銷項稅額為120萬元,進項稅額100萬元,上期留抵稅額10萬元,上期結轉的加計抵減額余額5萬元;簡易計稅項目銷售額100萬元(不含稅價),征收率3%。
此外無其他涉稅事項。請問8月份我應該如何計算繳納增值稅呢?
一般計稅項目:抵減前的應納稅額=120-100-10=10(萬元)
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100*10%+5=15(萬元)
抵減后的應納稅額=10-10=0(萬元)
加計抵減額余額=15-10=5(萬元)
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100×3%=3(萬元)
應納稅額合計:一般計稅項目應納稅額+簡易計稅項目應納稅額=0+3=3(萬元)
問題2
那么在會計上我應該如何處理呢?
你公司在實際繳納增值稅時,應按應納稅額借記“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等科目,按實際納稅金額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按加計抵減的金額貸記“其他收益”科目。
具體地說,賬務處理如下:
借:應交稅費-未交增值稅 130000
貸:銀行存款 30000
其他收益 100000
問題3
請問這對企業所得稅有影響嗎?
有的,你公司當月的利潤表中,營業利潤將增加10萬元,如果沒有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話,按企業所得稅25%的稅率計算,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2.5萬元。
【政策依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9號) 第七條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
進項加計抵減需要交企業所得稅嗎、增值稅“加計抵減”的計算、會計處理及對企業所得稅的影響等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給大家講解完了,加計抵減的增值稅形成企業的經濟利益流入,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如果大家還有其他想要了解的可以繼續關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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