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分包和勞務派遣的稅收區別
按照稅法規定企業承建的工程應依法就勞務地繳納營業稅及影子稅,如果企業承包了工程后,由于某種原因,需將工程的全部或部分轉包給其它企業或個人,該企業應按其承建的全部工程的價款繳納稅款,就其轉包部分的稅款,從其轉包的工程款中扣留,同時稅務機關應按其扣繳稅款的2%付給手續費.
1、建筑法有關規定分析.
建筑法對建筑企業、建筑分包企業承接工程業務都有明確規定,從事建筑施工的企業,包括建筑勞務分包企業都必須依法取得法律規定的建筑施工資質,才能從事與資質等級相應的建筑工程.
本案例中的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準并取得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資質,所承接的經營業務符合建筑法上的主體要求,從合同簽訂的形式上看是《建筑勞務分包合同》,但在稅收征管上是否按"建筑業"征稅有待進一步分析.
2、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分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并明確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等.
從勞務派遣法律關系來看,勞務派遣單位是勞動合同法上所規定的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訂立兩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勞動者停工工資.

現實生活中,建筑行業具有特殊性,因勞動者來自四面八方,人員流動性大,勞動報酬支付特殊,按完成的工作量計算勞動報酬,勞動時間不固定,承接的業務量無法預計等因素,各建筑企業、建筑勞務公司無法承擔停工工資、社會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支出,普遍沒有與勞動者簽訂合法的勞動合同.因此,案例中的企業雖有"國內勞務派遣"經營范圍,但按勞動合同法來衡量,該行業普遍不具備勞務派遣行為的條件.
鑒于建筑行業上述特殊性,筆者認為不管甲乙雙方簽訂的是《勞務派遣合同》還是《建筑勞務分包合同》,也不管用人單位是否與勞動者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他們三者之間的法律責任是清楚的.從稅收征管角度來講,建筑行業中的勞務派遣行為雖不具備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但在實際稅收征管工作中可予以參照.
3、從合同簽訂的形式和合同內容的實質分析.
目前,建筑行業對建筑勞務分包所簽訂的合同和實際操作方式主要有以下兩種:
一種是完整意義上的建筑勞務分包,即由甲方(發包方)提供施工材料,施工勞務由乙方(建筑勞務承包方)提供,甲乙雙方都負有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責任,甲方按照乙方完成的工程量與乙方統一結算價款.
另一種可認為是勞務派遣行為,即由甲方(發包方)提供施工材料并負責工程質量監督,施工勞務由乙方(建筑勞務承包方)提供,甲方按照乙方派遣人員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人工費并按期撥付給乙方并發放,乙方只按甲方實際結算人工費的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
本案例中的企業在承接建筑勞務業務中,從合同名稱上看似勞務分包行為,但從合同條款實質內容來看,該公司只提供勞動者,并按一定比例收取管理費,不與發包方結算工程量價款,應參照確認為勞務派遣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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