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時賬面資產為0不能報稅嗎
答:可以.在依法進行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在辦理注銷工商登記之前,對其清算終了后的清算所得,向當地稅務機關辦理所得稅申報,依法繳納所得稅.
企業的清算所得,是指企業清算時的全部資產或者財產,扣除各項清算費用、損失、負債、企業未分配利潤、公益金和公積金后的余額,超過實繳資本的部分.
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有利于稅務機關了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系.

破產企業對外擔保的會計處理
答:《破產規定》第23條規定,連帶債務人之一或者數人破產的,債權人可就全部債權向該債務人或者各債務人行使權利,申報債權.債權人未申報債權的,其他連帶債務人可就將來可能承擔的債務申報債權.根據該規定,破產企業如果在宣告破產之前對外提供擔保,債權人可以向清算組申報債權.因此,由于企業宣告破產從而使破產企業的潛在義務轉化為現時義務并且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將或有負債確認為負債的條件,故清算組應當將擔保債務補計入賬:借:清算損益,貸:其他應付款.
清算組向債權人清償債務之后,可根據有關法律的規定可以在清償的數額內向被擔保人進行追償.但是被擔保企業的財務狀況如何、是否具有清償能力都具有十分的不確定性,更重要的是,在破產工作結束之前破產企業對債權人的清償比例是不可能確定下來,也就是說破產企業由于對外擔保而償還被擔保人的債務的數額尚無法確定.因此,破產企業向被擔保人追償金額在破產清算的債權清償之前無法確定,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或有事項》規定的作為資產單獨確認的條件,只能作為或有事項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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