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年度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七條的規定,企業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規定已發生但尚未扣除的廣告費,2008年實行新稅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額,加上當年度新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后,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比例計算扣除。
即這筆廣告費可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的規定進行稅前扣除。

怎樣填表抵扣以前年度的廣告費
1.第1行至第4行:填報納稅人本期實際發生的廣告費用,并按支出類型分為廣播電視廣告、報刊雜志廣告和其他媒體廣告等。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主要來自于納稅人的會計核算的“營業費用”(或“經營費用”)科目中的“廣告費”明細科目。
納稅人申報扣除的廣告費支出應與贊助支出和業務宣傳費嚴格區分。在該表中申報的廣告費支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廣告是通過經工商部門批堆的專門機構制作的;
(2)已實際支付費用,并已取得發票;
(3)通過一定媒體傳播(媒體的范圍包括報紙、期刊、路牌、燈箱、櫥窗、互聯網、通訊設備及廣播電影電視等)。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而計入廣告費的支出,應首先作會計賬務調整后再填寫本表第1行至第4行。
2.第5行:“其中:不符合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填報不符合稅收規定條件的廣告費支出,包括糧食白酒的廣告費支出、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的廣告費支出和其他不得在稅前扣除的廣告費支出。
政策依據
(一)納稅人每一納稅年度發生的廣告費支出,除特殊行業另有規定外,不超過銷售(營業)收入2%的,可據實扣除;超過部分可無限期向以后年度結轉。
(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部分行業廣告費用所得稅前扣除標準的通知》(國稅發[[2001]第089號)規定:
1.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藥、食品(包括保健品、飲料)、日化、家電、通信、軟件開發、集成電路、房地產開發、體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業的企業,每一納稅年度可在銷售(營業)收入8%的比例內據實扣除廣告支出,超過比例部分的廣告支出可無限期向以后納稅年度結轉。
2.從事軟件開發、集成電路制造及其他業務的高新技術企業,互聯網站,從事高新技術創業投資的風險投資企業,自登記成立之日起5個納稅年度內,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廣告支出可據實扣除。超過5年的,按8%的比例扣除。
3.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或行業管理規定不得進行廣告宣傳的企業或產品,企業以公益宣傳或者公益廣告的形式發生的費用,應視為業務宣傳費,按規定的比例據實扣除。
(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糧食類白酒廣告宣傳費不予在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第045號)規定:
自1998年1月1日起,對糧食類白酒(含薯類白酒)的廣告宣傳費一律不得在稅前扣除。
以前年度廣告費如何稅前扣除的分析大家閱讀后感覺如何,企業所得稅的稅前扣除規則多多,要一條條學習在本文是做不到的,但撿那么兩條說說還是可以的,上文的內容大家有問題,就要多思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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