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企業轉制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 )規定:“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本通知適用于所有轉制文化單位。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由中央宣傳部會同財政部、稅務總局確定并發布名單;地方所屬轉制文化企業的認定,按照登記管理權限,由地方各級宣傳部門會同同級財政、稅務部門確定和發布名單,并按程序抄送中央宣傳部、財政部和稅務總局。

享受轉制稅收優惠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首先,根據財稅〔2009〕34號文件規定,享受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稅優惠政策的企業,執行期限是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也就是說,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享受優惠的起訖時間是從轉制注冊開始計算,注冊時間必須發生在2009年1月1日之后、2013年12月31日之前;免征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增值稅和其他優惠,執行期限截至2013年12月31日。同時,享受自用房產免征房產稅,企業必須是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如果不是由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文化單位轉制和其他經濟實體自用房產,不能享受轉制優惠政策。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轉制后的經營范圍必須是從事新聞出版、廣播影視和文化藝術,從事其他行業同樣不能享受轉制優惠政策。
享受文化企業稅收優惠的條件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宣部關于繼續實施文化體制改革中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制為企業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84號)規定:“二、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轉制文化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根據相關部門的批復進行轉制。
(二)轉制文化企業已進行企業工商注冊登記。
(三)整體轉制前已進行事業單位法人登記的,轉制后已核銷事業編制、注銷事業單位法人。
(四)已同在職職工全部簽訂勞動合同,按企業辦法參加社會保險。
(五)轉制文化企業引入非公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的,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變更資本結構依法應經批準的,需經行業主管部門和國有文化資產監管部門批準。
文化企業轉制能享受稅收優惠嗎,答案是可以,但不是沒有條件,比如時間限制,政策中關于執行期限的說明很簡單,你看看現在是否還滿足時間上的這一限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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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