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移交的設備為何仍計提折舊
會計準則規定: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當月不提折舊,下月開始計提折舊
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當月計提折舊,下月開始不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賣掉,首先計提當月的折舊,然后要沖銷掉累計折舊和固定資產入固定資產清理
已移交的設備為何仍計提折舊
可以用EXCEL表格自己制作一個,上面主要內容有:設備名稱,設備型號,安放地點,設備數量,數量單位,新舊程度,移交人,接收人,移交日期等信息。
關于設備的折舊年限,企業所得稅法對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做出了詳細的規定,工程公司可以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為20年;
(2)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3)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4)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5)電子設備,為3年。

使用期滿的設備為什么不用計提折舊?
固定資產計提折舊的范圍:企業在用的固定資產(包括經營用固定資產、非經營用固定資產、出租固定資產等)一般均應計提折舊。具體包括:房屋和建筑物(無論是否使用);在用的機器設備、儀器儀表、運輸工具;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經營性租出的固定資產;季節性停用和大修理停用的設備等。企業不計提固定資產折舊的情況包括:
1.己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所謂提足折舊,是指已經提足該項固定資產的應提折舊總額。
2.按照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在我國,土地歸國家所有,任何企業和個人只擁有土地的使用權,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應作為“無形資產”入賬。“計入固定資產的土地”是指特定情況下按國家規定允許入賬的土地,這種情況目前相當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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