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回收行業最新稅收優惠政策
一、在延續現行政策的基礎上適度調整,加強監管,規范操作.
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的現行增值稅優惠政策對鼓勵、扶持收舊利廢、加強資源綜合利用、保護環境、倡導發展循環經濟、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起了積極的促進作用.但是,有些不法利廢企業為達到多抵扣稅款、偷逃國稅的目的與那些法制淡漠、運作不規范的回收經營企業相互勾結,使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在實際執行中遇到了干擾和破壞,并且造成了廢舊物資回收經營行業不同經營主體之間不平等的競爭秩序和市場的混亂.我們認為:現行優惠政策自2001年5月實施以來,總體執行的效果是積極的,不能因近兩年來少數不法企業利用管理部門在流轉環節上的監管漏洞或管理的難度而從根本上輕易動搖或否定現行政策.
分析現行政策在執行中出現問題的動因,把稅收監管的重點由回收經營(流通)環節擴展到產廢、利廢環節.各種廢舊物資的產生、采集、流動作為資源的再利用是一個完整的鏈條,而增值稅也是按流轉環節計繳的,如果把中間環節作為監管重點,而忽略對上下環節的監管,就不可能達到正本清源、規范整個行業稅收秩序的效果.由于再生資源回收利用行業經營上的特殊性,尤其要加強對利廢企業(特別是四小企業)的監管,對利廢企業實行由稅務機關核定銷售產品中所用廢舊物資的最高抵扣稅率進行認真的納稅評估,如核定其稅負率不得低于4.53%,同時嚴禁對各地普遍存在的在收購與銷售環節都不使用發票以逃避稅款的"四小企業"實行定額核定征收稅款的做法;加強對利廢企業自設回收經營企業通過內部關聯交易偷逃稅款的查處力度等.

二、若改變現行政策,建議采納第一方案即"征稅方案",并提請充分考慮相關因素.
如果國家政策制定部門經過大量社會調研,經慎重考慮后仍然堅持對現行政策進行調整,就討論中的調整方案所列四個方案相比較,從有利于建立相對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并同時有利于加強稅收征管、有利于進一步發揮稅收在促進資源綜合利用、發展循環經濟方面的積極作用方面出發,我們建議:考慮第一方案即"征稅方案",但在設計這一方案時,必須同時考慮到以下因素:
不應因"征稅方案"而使在目前已處于極度弱勢群體的回收經營企業的增值稅實際稅負增加,一定要堅持把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的增值稅稅負保持在零稅負的基礎上.2001年5月份以前,國家對廢舊物資回收經營企業增值稅實行"征三返七"的優惠政策,是有一定稅負的;而之后,為體現對這個行業的扶持力度,更好地發揮該行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積極作用,國家對該行業實行了更優惠的政策-免征增值稅,即零稅負.我們認為在回收經營環節中一般納稅人都是有一定經營規模的,在主管稅務機關都有完整稅務登記、納稅資料齊全,是這個環節的主體經營者.無論是按13%或10%征收增值稅,在當前產廢環節稅收監管薄弱的情況下,都普遍存在進項稅票難以取得、不能抵扣的嚴重問題,即使能取得一部分進項稅票可以抵扣,那么在回收經營環節的增值稅稅負依舊會大幅度增加,由此帶來的地方稅、附加費也會隨著增加.這樣,所有規范的回收經營企業就難以正常運行下去,在這種情況下,為使經營企業在流轉環節的稅負保持在零稅負的狀態,我們建議:對所產生、交納的增值稅實行"即征即返",同時免交隨增值稅附征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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