匯率變動帶來的收益繳所得稅嗎
財稅[2007]80號文件與新條例的規定是不沖突的,也就是說,只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在實際處置或結算非貨幣性資產時計入應納稅所得額,而匯兌收益是要計入當期企業所得稅收入總額征稅的。
國稅函[2008]264號文件是國家稅務總局對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一個補充通知,2007年度匯算清繳時可以適用。但對其在新法下的效力,在沒有明確之前,應該按財稅[2007]80號文件與新條例的規定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第一條關于匯率變動損益的所得稅處理問題: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財稅[2007]80號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以公允價值計量的金融資產、金融負債以及投資性房地產等,持有期間公允價值的變動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應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匯兌收益是否繳納企業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7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264號)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在未實際處置或結算時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在實際處置或結算時,處置或結算取得的價款扣除其歷史成本后的差額,計入處置或結算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
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準則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7]80號)已被《財政部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目錄(第十一批)的決定》(財政部令2011年第62號)明確廢止。
依據上述規定,企業外幣貨幣性項目因匯率變動導致的計入當期損益的匯率差額部分,相當于公允價值變動,不再按照財稅[2007]80號)第三條規定執行。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匯率變動帶來的收益繳所得稅嗎由會計學堂發布,外幣資產在匯率發生變動,所得匯兌收益需要納入收入總額繳納相應的企業所得稅,以上的稅法一句也很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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