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會差異

2019-08-18 21:44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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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會差異,本文順帶著要講講其會計處理上的差異,這是不得不連在一起講述的,學習過后,你會認可這點,本文如下,有問題及時咨詢解決。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會差異

一、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所得稅處理

1、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所以對所有需扣除的支出都必須符合實際發生且合理的要求。

2、對于支出中的成本、費用項目,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必須提供有效的憑證才能匯算清繳前扣除

“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

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 規定,如果企業沒有及時取得相關合法有效憑證,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時間內做專項申報扣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企業發現以前年度實際發生的、按照稅收規定應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業做出專項申報及說明后,準予追補至該項目發生年度計算扣除,但追補確認期限不得超過5年。”

二、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會計處理: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是指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發生的事項。日后事項可分為調整事項和非調整事項。而調整事項,又可分為涉及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和不涉及報告年度損益的事項。如果是涉及損益的事項,則會牽涉報告年度的所得稅納稅調整問題。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后發生的調整事項,如同報告年度發生的事項一樣,相關賬務調整處理在報告年度,并對已編制報告年度的會計報表作相應的調整。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會差異

三、稅會差異

通過以上規定我們看出,對于日后事項處理會計與稅法的依據是不同的。會計強調報告年度發生但無法得到確切結論,而在報表報出前得到了進一步的結論,這個結論可能是確定最終結論,也可能僅是進一步的結論,但不論怎樣,事件造成支出的確切結論是在報告年度以后。所以在稅法的處理上,這部分支出是不能在報告年度扣除的,它需要實際發生的年度扣除(對成本費用必須有有效憑證)。

比如銷售退回業務,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舊)第九條規定:“企業已經確認銷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退回的,應當在發生時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

銷售退回屬于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29號——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而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企業因售出商品的質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價上給的減讓屬于銷售折讓;企業因售出商品質量、品種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發生的退貨屬于銷售退回。企業已經確認銷售收入的售出商品發生銷售折讓和銷售退回,應當在發生當期沖減當期銷售商品收入。”從銷售退回我們就可以看出會計和稅法的確認時間是存在差異的。

其實在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國家稅務總局曾下發過一個文件,即《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45號),該文件于2011年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2號文件作廢。因此不宜再根據國稅發﹝2003﹞45號的要求進行會計處理。對符合要求的暫時性差異,應確認相應遞延所得稅。

資產負債表日后調整事項對于所得稅影響

1)存在暫時性差異的調整事項,不論是匯算清繳日之前還是匯算清繳日之后,一律調整遞延所得稅,同時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比如針對資產補提減值準備,針對預計負債的補充確認等)

(2)稅法允許調整應納稅所得額(總原則),若發生在匯算清繳日之前,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和所得稅費用;若發生在匯算清繳日之后,不能調整報告年度的應交所得稅(用遞延所得稅替代),同時調整報告年度所得稅費用。

資產負債表日后事項的稅會差異,以上所述的一些看法大家可以自己在思考,不一定要全盤接受,有了自己的思考,才能很好地吸收本文的知識,本文的目的也就達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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