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納稅的涉稅處理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應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即在2010年4月30日確認為2010年度所得收入。
國稅函〔2010〕79號文件有關租金收入確認的規定,是對《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補充,不存在與《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相矛盾的問題。國稅函〔2010〕79號文件對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收入,規定可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這里用了一個“可”字,表示稅法給出租人一個確定租金收入年度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出租人既可選擇分期均勻計入相關年度收入,也可以按照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日期確認為租金收入年度。
對交易合同或協議中規定租賃期限跨年度,但只是提前收取了部分租金或是租賃期滿及之后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出租人沒有確認租金收入年度的自由選擇權,不能分期確認收入年度,只能按《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按交易合同或協議規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跨年度租金收入可有條件分期納稅
租金收入即企業將自己的財產出租給其他企業或個人使用并從中收取的費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
例》第十九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六)項所稱租金收入,是指企業提供固定資產、包裝物或者其他有形資
產的使用權取得的收入。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p>
《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企業的租金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收入:一是相關的經濟利益能夠流入企
業;二是收入的金額能夠合理地計量。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租金收入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
金的日期確認實現。這一規定,實施條例釋義認為已經不完全屬于權責發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實現制,實際上也就
是納稅必要資金原則的具體應用之一。租金的支付時間是租賃合同的重要條款,承租人應當按照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
支付時間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因此自合同約定的支付租金之日起,該筆租金在法律上就屬于出租人所有,發生財產
轉移的法律效力。企業租金收入金額,應當按照有關租賃合同或協議約定的金額全額確定。
跨年度租金收入分期納稅的涉稅處理如上所述,分歧納稅是有條件的,不是任你選擇分期還是不分期,上文給了介紹,大家仔細閱讀,遇到問題,咨詢答疑老師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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