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減免所得稅額能否辦理稅收抵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七十七條進一步指出:“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經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對于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由于享受稅收優惠而在境外減免的所得稅額能否辦理稅收抵免,國家已經有了明確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1號)中規定:“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由此可見,如果甲國與我國簽訂有稅收協定,且協定中規定有稅收饒讓抵免安排的,則你公司分支機構在該國享受減免的100萬元所得稅可以視同已繳稅額辦理稅收抵免,反之則不能辦理抵免手續。

什么是境外所得抵扣稅額
境外所得抵扣稅額就是在境外(或國外)已經交了的所得稅,依據兩國雙邊協議不再重復交稅的規定,可以按境內企業所得稅法計算的應交所得稅可以抵繳。
企業實際應納所得稅額=企業境內外所得應納稅總額-企業所得稅減免、抵免優惠稅額-境外所得稅抵免額
我國稅法規定對境外已納稅款實行限額扣除。抵免限額采用分國不分項的計算原則。
境外所得稅的抵免的實質
1.企業取得的下列所得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額,可以從其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抵免限額為該項所得依照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超過抵免限額的部分,可以在以后5個年度內,用每年度抵免限額抵免當年應抵稅額后的余額進行抵補。
2.抵免限額應當分國(地區)不分項計算(核心是比稅率)
【解釋】所謂“分國不分項”,指的是算抵免限額的時候,境外所得要按不同國家分別計算限額。美國算美國的,香港算香港的,這是分國;但境外的所得不需要區分銷售貨物收入和財產轉讓收入等等具體的項目,這是不分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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