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產權證交易費可否作開發成本扣除?

2019-07-19 10:36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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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產權證交易費可否作開發成本扣除,小產權房屋不是很受歡迎的,畢竟房屋有著金融屬性,不少人希望幾年后,這房屋可以售賣,然后大賺一筆,作為企業如何處理著交易過程的費用呢。

小產權證交易費可否作開發成本扣除

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客戶辦理小產權證所發生的交易費用不屬于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前期工程費、建筑安裝工程費、基礎設施建設費、公共配套設施費、開發間接費。該費用不能計入開發產品計稅成本,不能作為房地產開發成本扣除。該交易費用屬于期間費用,應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七條規定,開發產品計稅成本支出的內容如下:

(一)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指為取得土地開發使用權(或開發權)而發生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買價或出讓金、大市政配套費、契稅、耕地占用稅、土地使用費、土地閑置費、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及相關稅費、拆遷補償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回遷房建造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小產權證交易費可否作開發成本扣除

(二)前期工程費。指項目開發前期發生的水文地質勘察、測繪、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籌建、場地通平等前期費用。

(三)建筑安裝工程費。指開發項目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各項建筑安裝費用。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建筑工程費和開發項目安裝工程費等。

(四)基礎設施建設費。指開發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各項基礎設施支出,主要包括開發項目內道路、供水、供電、供氣、排污、排洪、通訊、照明等社區管網工程費和環境衛生、園林綠化等園林環境工程費。

(五)公共配套設施費:指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支出。

開發成本為“不允許扣除”表示對應項目產生的實際成本

不允許扣除的開發成本,在計算土地增值稅時不允許從收入中扣除的,就是不參加增值稅計算。

開發成本屬于成本類科目,它在期末需要結轉入存貨的,資產負債表中不直接反映成本費用類科目。

開發成本一般適用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類似工業企業的“生產成本”科目,其賬戶結構也相似。

開發成本是指構成房地產商品售出條件的全部投入及包括分攤的配套設施費、環境綠化費和外管網等全部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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