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合并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
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以下簡稱《通知》)及《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規定,企業重組中的企業合并(以下簡稱企業合并重組)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并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并企業),被合并企業股東換取合并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并。
可見,稅法所稱的企業合并重組是合并企業對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合并,既包括傳統的“無償(不需要支付對價)”合并,也包括向被合并企業股東支付資產(滿足被合并企業股東全部或部分不接受“無償”合并條件發生的資產給付)的“有償”合并,即對被合并企業來說也就是過去所說的整體轉讓。不過,不論是“無償”合并還是“有償”合并,《辦法》都要求被合并企業要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進行清算,即以整個合并(清算)期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將企業全部資產按合并交易確認或支付的價格(均為公允價值),減除資產的計稅基礎、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后的余額確認清算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發生的虧損不得向合并企業結轉彌補,合并企業也要按公允價值確定接受被合并企業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那么,企業合并重組有沒有可享受的稅收優惠政策呢?筆者認為至少可有以下兩項:

一、企業合并重組中的貨物不繳納增值稅。
根據《通知》規定,企業合并重組是對被合并企業全部資產的合并,對被合并企業來說也就是對全部產權的整體轉讓,因此,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13號)規定,企業通過合并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屬于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其中涉及的貨物轉讓,不征收增值稅。
二、企業合并重組符合《通知》第五條規定條件,同時被合并企業股東在合并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于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或者發生在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并重組,且相關各方按照《通知》和《辦法》的規定報送和準備相關資料時,其交易各方對其交易中的股權支付部分,可按以下優惠政策對相關事項進行處理:
1、合并企業接受被合并企業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以被合并企業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可由合并企業彌補的被合并企業虧損,其彌補限額=被合并企業凈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并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
企業合并和收購的區別
兩者的意義不同、動機與目的也不同。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主要以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或者創建新公司。收購資產則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
企業合并包括吸收合并和創新合并兩種形式:前者是指兩個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個公司因吸收了其他公司而成為存續公司的合并形式,后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合并創建了一個新的公司。
收購(Purchase)是指企業用現金、債券或股票購買另一家企業的部分或全部資產或股權,以獲得該企業的控制權。
收購的對象一般有兩種:股權和資產。收購股權與收購資產的主要差別在于:收購股權是收購一家企業的股份,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因而要承擔該企業的債權和債務;而收購資產則僅是一般資產的買賣行為,由于在收購目標公司資產時并未收購其股份,收購方無需承擔其債務。
企業合并可以享受哪些稅收優惠政策由會計學堂整理,合并不是收購,二者性質差點不是一丁半點,上頭也做了分析,至于有哪些稅收優惠,從企業所得稅到增值稅等,你可以做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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