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合并方原有虧損是否影響自身補虧
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附表四《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填報說明
三、有關項目填報說明
1.第1列“年度”:填報公歷年度。第1至5行依次從6行往前倒推5年,第6行為申報年度。
8.第11列第2至6行“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填報前5年度的虧損額被本年主表中第24行數據依次彌補后,各年度仍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額。11列=4列的絕對值-9列-10列(第四列大于零的行次不填報)。
9.第7行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合計”:填報第2至6行第11列的合計數。
根據上述規定,你公司2008年度虧損,2009~2010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應在《彌補虧損明細表》“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中包括其數額。如果你公司未反映,則不能用2011年度的盈利進行彌補。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有哪些?
企業發生虧損彌補的途徑一般有稅前利潤和稅后利潤彌補虧損.
在納稅人多次發生年度虧損的情況下,其虧損可以連續用從虧損年度的次年起5年內的所得彌補。例如,某企業2000年度的虧損額為100萬元,則該企業可以用2001~2005年度的所得彌補;如果2002年度又發生50萬元虧損,則可以用2003~2007年度的所得彌補。當然,是否能夠彌補,要看從虧損年度次年起的5年內該企業是否有所得可以彌補。如果該企業2001~2005年度一直虧損,則2000年度的100萬元就無法彌補了。
在納稅人既有盈利年度又有虧損年度的情況下,根據稅法規定,虧損彌補的最長年限為5年,在5年內,不論是盈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先虧先補,按順序計算彌補期。例如某企業2000年虧損80萬元.其彌補期限是2001~2005年,假定該企業這5年間每年分別盈利10萬元,可全部用于彌補2000年虧損額,合計補虧損金額50萬元;截至2005年底間,如不都是盈利,也就應該計算連續彌補時間;假定該企業2001~2004年連續4年虧損,2005年盈利50萬元,因2000年的虧損彌補期限截至2005年已滿5年,就只能以2005年的50萬元利潤彌補2000年的虧損.剩余的30萬元虧損,從2006年起,不得用稅前利潤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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