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賠償是否需要視同銷售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
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雖然不是文件規定,不具有文件的效力,但如果答復的根據符合稅法規定,則相關答復就可以作為稅法的規定予以執行。
根據以上國家稅務總局的答復,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提供的材料,價款包含在取得的銷售收入之內,是一個客觀的事實,這一事實與無償贈送有根本的區別,因此,保修期內免費保修提供的材料,不按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同樣道理,銷售方銷售貨物因質量問題免費再次提供相同貨物,價款也包含在取得的銷售收入之內,也不是無償贈送,不按無償贈送視同銷售征收增值稅。

稅法規定的8種視同銷售情況
(1)貨物交付他人代銷;
(委托方的處理,視同買斷方式下一般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收取手續費方式下在收到受托方開來的代銷清單時確認收入)
(2)銷售代銷貨物;
(受托方的處理,按收取的手續費確認收入)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至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不確認收入)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
借:在建工程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5)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
借:長期股權投資
貸: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借:應付股利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 (銷項稅額)
(7)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借:應付職工薪酬
貸:主營業務收入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企業會計準則講解》應付職工薪酬處,“企業以自產產品作為非貨幣性福利提供給職工的,相關收入的確認、銷售成本的結轉和相關稅費的處理,與正常商品銷售相同”】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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