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征收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
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換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部分內容
一、研究開發人員范圍
企業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包括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研究人員是指主要從事研究開發項目的專業人員;技術人員是指具有工程技術、自然科學和生命科學中一個或一個以上領域的技術知識和經驗,在研究人員指導下參與研發工作的人員;輔助人員是指參與研究開發活動的技工。
企業外聘研發人員是指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
二、研發費用歸集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核定征收能否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有會計學堂整理,核定征收大家或許知道是什么,那么加計扣除呢,相應的稅務政策又是如何,本文的解釋你有何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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