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保險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084號)第四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為全體雇員按國家規定向稅務機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或其指定機構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文件第五十條又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基本失業保險費,按經省級稅務機關確認的標準交納的殘疾就業保障金,按國家規定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可以扣除。
文件第五十條又規定,納稅人為其投資者或雇員個人向商業保險機構投保的人壽保險或財產保險,以及在基本保障以外為雇員投保的補充保險,不得在稅前扣除。

哪些商業保險可以稅前扣除?
商業保險名目多,可否扣除各不同。一般而言,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商業保險費不得扣除,但根據具體情況,在6種情況下,企業支付的商業保險費可稅前扣除。
一、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發生的人身意外保險費。
二、分別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的補充養老保險和補充醫療保險。
三、參加財產保險按照規定繳納的保險費。
四、為特殊工種職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險費。
五、外企雇員境外保險費作為支付給雇主的工資薪金。
六、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商業保險費。
需要提醒納稅人注意的是,由于部分商業保險費稅收政策尚未做出具體規定,企業遇到此類問題時應及時與當地主管稅務機關溝通,掌握稅務機關的執行口徑并據以進行企業所得稅事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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