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休假的財稅處理
從稅務角度,職工薪酬稱為工資薪金.《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一條規定:合理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按股東大會、董事會、薪酬委員會或相關管理機構制訂的工資薪金制度規定實際發放給員工的工資薪金.工資薪金合理性標準是指企業制訂了較為規范符合行業及地區水平的員工工資薪金制度,企業在一定時期所發放的工資薪金相對固定調整有序,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已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有關工資薪金的安排不以減少或逃避稅款為目的.
企業不具有合理性的工資薪金,稅務機關可不予稅前列支.

帶薪休假的會計處理
新準則第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應當在職工提供服務從而增加了其未來享有的帶薪缺勤權利時,確認與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并以累積未行使權利而增加的預期支付金額計量.企業應當在職工實際發生缺勤的會計期間確認與非累積帶薪缺勤相關的職工薪酬."
(一)累積帶薪缺勤.新準則第八條第二款規定:"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可以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可以在未來期間使用."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能夠獲得現金支付,企業就應當確認企業必須支付的、職工全部累積未使用權利的金額.如果職工在離開企業時不能獲得現金支付,則企業應當根據資產負債表日因累積未使用權利而導致的預期支付的追加金額,作為累積帶薪缺勤費用進行預計.
(二)非累積帶薪缺勤.新準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非累積帶薪缺勤,是指帶薪缺勤權利不能結轉下期的帶薪缺勤,本期尚未用完的帶薪缺勤權利將予以取消,并且職工離開企業時也無權獲得現金支付."由于職工提供服務本身不能增加其能夠享受的福利金額,企業應當在職工缺勤時確認負債和相關資產成本或當期損益.實務中,一般是在缺勤期間計提應付工資時一并處理.
上文講述了帶薪休假的財稅處理,應當按照實際付現的金額為個人扣繳個稅,我們在做賬的時候應該根據企業的具體情況選擇,這種情況我們經常會碰到,小編覺得大家需要理解,希望本文能給你帶來幫助,以上就是全部內容了,非常感謝你的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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