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抵扣聯丟失怎么辦 可以入賬嗎
納稅人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應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必須在《中國稅務報》上刊登"遺失聲明",具體按《中國稅務報社關于刊登增值稅專用發票遺失聲明的具體辦法的函》(國稅報函發[1995]第030號)的規定辦理.
(二)必須在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網站上辦理登載手續.
(三)納稅人必須自行到轄區內的地級市報刊上刊登"遺失聲明".同時持刊登"遺失聲明"時取得的發票(發票的抬頭必須有企業的名稱)到稅務機關查驗.另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一般納稅人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發票聯到主管稅務機關認證,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發票丟失處理暫行規定>

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聯丟失怎么辦?
1、扣稅憑證丟失時由直接保管人承擔相應責任.
2、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且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由專業部門經辦人負責協調與銷售方聯系,取得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丟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或《丟失貨物運輸業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以下統稱《證明單》),并及時傳遞給發票管理人員,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和《證明單》留存備查,按照扣稅憑證歸檔要求進行管理.
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和抵扣聯,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由專業部門經辦人負責協調與銷售方聯系,取得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加蓋發票專用章)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并及時傳遞給發票管理人員,發票管理人員憑銷售方提供的相應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進行認證,認證相符的,可憑專用發票記賬聯復印件及銷售方主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單》,作為增值稅進項稅額的抵扣憑證.
3、公司丟失已開具專用發票的抵扣聯,如果丟失前已認證相符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如果丟失前未認證的,可使用專用發票的發票聯認證,專用發票的發票聯復印件留存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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