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稅未清算能交契稅嗎?
土地增值稅在日常申報時是根據項目不同采取按不同隨征率預繳的方式,土地增值稅平時是否足額申報繳納并不是土地增值稅清算的條件,只要項目完工并銷售結束,都應辦理土地增值稅的清算。具體清算條件如下:
(一)納稅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進行土地增值稅的清算。
1.房地產開發項目全部竣工、完成銷售的;
2.整體轉讓未竣工決算房地產開發項目的;
3.直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應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的項目,納稅人應當在滿足條件之日起90日內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清算手續。
(二)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1.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
3.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4.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
由主管稅務機關確定是否進行清算;對于確定需要進行清算的項目,由主管稅務機關下達清算通知,納稅人應當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內辦理清算手續。

已繳納的契稅清算土地增值稅時可否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清算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220號)第五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為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契稅,應視同按國家統一規定交納的有關費用,計入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中扣除。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土地增值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納稅人轉讓舊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評估價格,但能提供購房發票的,經當地稅務部門確認,《條例》第六條第(一)、(三)項規定的扣除項目的金額,可按發票所載金額并從購買年度起至轉讓年度止每年加計5%計算。對納稅人購房時繳納的契稅,凡能提供契稅完稅憑證的,準予作為”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予以扣除,但不作為加計5%的基數。 對于轉讓舊房及建筑物,既沒有評估價格,又不能提供購房發票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實行核定征收。“ 根據上述規定,單位轉讓舊房,首先要取得評估價格,評估價格中應當包括了購置舊房時繳納的契稅的,因此不應再予以扣除,如果不能取得評估價格,則按財稅[2006]21號文件第二條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綜合以上內容所述,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進行項目開發時都會涉及到土地征收稅的,不同的項目采用不同的稅率進行征收,對于土地增值稅未清算是否能交契稅的問題小編就介紹到這里了,相信大家看完后都有了一定的理解;如果你還有什么其他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你來會計學堂進行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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