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審業務招待費怎么記賬?
答:
會計制度對業務招待費正確的會計處理應當計入"管理費用"的二級科目"業務招待費",但這只是一般性的規定.根據"劃分收益性支出與資本性支出原則"、"實際成本原則"、"配比原則"等會計核算的一般原則,對如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業務招待費,按會計制度應計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現行企業會計制度對開辦費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取得營業收入時停止歸集,并應當在開始生產經營的當月起一次計入生產經營當月的損益.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基數
在納稅申報時,對于業務招待費的扣除,首先需要確定扣除的計算基數,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的通知》(國稅發[2006]56號)規定,廣告費、業務招待費、業務宣傳費等項扣除的計算基數為申報表主表第1行"銷售(營業)收入".根據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一(1),即銷售(營業)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細表,銷售(營業)收入包括:
1、主營業務收入:(1)銷售商品(2)提供勞務(3)讓渡資產使用權(4)建造合同;
2、其他業務收入:(1)材料銷售收入(2)代購代銷手續費收入(3)包裝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視同銷售收入:(1)自產、委托加工產品視同銷售的收入(2)處置非貨幣性資產視同銷售的收入(3)其他視同銷售的收入.
因此企業計算年度可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業務招待費,應以上述規定的銷售(營業)收入即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和視同銷售收入之和為基數計算確定.對經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根據規定,銷售(營業)收入是納稅人的申報數,而不是稅務機關檢查后的確定數,稅務機關查增的收入應在納稅調整增加額中填列,不能作為計算招待費的基數.
業務招待費稅務處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業務招待費扣除比例改變了以前分內、外資企業的不同標準.上述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千分之五).

業務招待費,稅審時,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是怎么算的?
其實是有兩個界限,一個是招待費的40%一定要調增的,還有就是剩下的60%和年收入的5‰比較,不高于5‰可以稅前,超出部分須調增.
如盈利50萬,全年發生招待費5萬,那進行納稅調整5*40%=2萬.
且還要看招待費的60%和全年收入的5‰的比較,若該企業全年收入500萬,那500*5‰=2.5萬
招待費的60%是3萬,那稅法規定允許扣除的2.5萬比實際支出的3萬超出了0.5萬,那還得調整.
即:盈利50萬+調增40%2萬+調增超支0.5萬=52.5萬進行計算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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