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增值稅如何處理
企業接受固定資產投資,如果投資方提供了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要固定資產不是屬于不能抵扣的專用于免稅、簡易征稅或集體福利等項目,都是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借:固定資產(或在建工程等)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等)
用固定資產對外投資,屬于增值稅的視同銷售行為,投資方需要計繳增值稅的,因此向對方索要增值稅專用發票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當然,小規模納稅人和自然人投資,給的是普通發票則不能抵扣進項稅額了.但是,現在小規模納稅人也是可以自己或到稅務局代開專用發票的。

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
固定資產處置是每個企業都可能發生的業務,其處置方式多樣:如整體出售、對外投資、對外捐贈、變成廢品出售等.在此過程中,涉及的增值稅即有可能按適用稅率征收,也有可能按簡易辦法征收,甚至免稅.
在2009年1月1日實行新的增值稅暫行條例后,最大的變化是固定資產中動產的抵扣范圍擴大到全國.除房屋建筑物、應征消費稅的摩托車、汽車、游艇外,固定資產的進項稅額可以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因此,對于處置固定資產如何繳納增值稅,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于2008年12月出臺了《關于全國實施增值稅轉型改革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該文件第四條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下簡稱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應區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稅.在2016年5月1日全部實現營業稅改征增值稅后,固定資產中的不動產--房屋建筑物也開始繳納增值稅.
因此,企業在處置不同的固定資產和不同時期購進的固定資產時,一定要區分不同情況確認相關固定資產適用的增值稅稅率和征收率及是否可以享受減免稅,避免企業多繳或少繳納增值稅,給企業造成損失.
企業接受投資時,如果同時收到專用發票,則將進項稅全部計入實收資本,同時借記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如果是對外投資,應該視同銷售處理,開出增值稅專用發票,將銷項稅額計入長期股權投資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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