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不合理

2019-12-10 17:0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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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不合理!房地產企業因為行業的特征,經常存在開發項目所在地和企業不一致的情況,其實,無論是否異地,均可以直接到當地稅務機關申報繳納稅款,并按規定申請代開增值稅發票,下面小編就跟大家普及一下關于房地產預繳的增值稅!異地開發房地產企業預繳增值稅的相關知識,感興趣的同學可以繼續往下看.

房地產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不合理

一、以往的政策依據

以前在稅前扣除憑證管理方面,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制定的稅收規范性文件執行.例如: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的意見》(國稅發〔2008〕88號)第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據;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進一步加強稅收征管若干具體措施〉的通知》(國稅發〔2009〕114號)第六條規定,未按規定取得的合法有效憑據不得在稅前扣除;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國稅發〔2008〕80號)第八條規定,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發票特別是沒有填開付款方全稱的發票,不得允許納稅人用于稅前扣除、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等等.

(4)《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否則,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5)對于房地產行業而言,特殊的政策是, 依據《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國稅發[2009]31號)的通知第三十二條規定,特殊情況下可以預提(應付)費用.

二、新的政策要求

這些規定雖可解決一些日常管理問題,但較為分散,系統性和針對性不強,容易產生認識分歧,帶來執行爭議.隨著稅收管理要求的提高,尤其是發票管理的日益信息化,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規范稅收執法,維護納稅人權益,2018年6月6日,國家稅務總局出臺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文件.

文件規定,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作為計算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相關支出的依據.

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稅前扣除憑證在管理中應遵循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原則.真實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反映的經濟業務真實,且支出已經實際發生;合法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關聯性是指稅前扣除憑證與其反映的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

真實性是基礎,若企業的經濟業務及支出不具備真實性,自然就不涉及稅前扣除的問題.合法性和關聯性是核心,只有當稅前扣除憑證的形式、來源符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并與支出相關聯且有證明力時,才能作為企業支出在稅前扣除的證明資料.

房地產匯算清繳時哪些憑證不合理

三、境內支出的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要求

1.增值稅應稅項目

(1)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企業支出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也就是,凡對方能夠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必須以發票作為扣除憑證.

我們在為房地產企業提供服務時發現,企業從銀行融資時,仍然存在部分如銀行用利息單代替發票給予企業,而沒有按照規定開具發票,28號公告發布后,企業必須從銀行取得發票.否則,相關企業發生的融資利息,將無法稅前扣除.

(2)對方為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企業與一些單位發生交易,這些交易雖為應稅勞務,但這些單位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無法日常開具增值稅發票,此種情形,可以用代開發票或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如從政府機關、團體收購廢舊物資,這些單位無法開具增值稅發票,要么代開,要么以收款憑證即可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3)對方為個人且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即企業與個人發生交易,且與該個人應稅交易額未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起征點的,企業支出可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以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不屬于應稅項目的支出,如企業按照規定繳納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業性收費、稅金、土地出讓金、社會保險費、工會經費、住房公積金、公益事業捐贈支出、向法院支付的訴訟費用等,一般情況下按以下規定處理:

(1)對方為單位.企業以對方開具的發票以外的其他外部憑證,如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2)對方為個人.企業以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企業應將與稅前扣除憑證相關的資料,包括合同協議、支出依據、付款憑證等留存備查,以證實稅前扣除憑證的真實性.以上資料不屬于稅前扣除憑證,但屬于與企業經營活動直接相關且能夠證明稅前扣除憑證真實性的資料,如法院判決企業支付違約金而出具的判決文書就是一種比較典型的支出依據.

企業也應按照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履行保管責任,以備包括稅務機關在內的有關部門、機構或者人員核實.

對于房地產企業,還有一個利好,即28號公告第十七條規定,企業以前年度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且相應支出在該年度沒有稅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提供可以證實其支出真實性的相關資料,相應支出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年度稅前扣除,但追補年限不得超過五年.

據上述規定,房開企業完工年度未取得發票納稅調整的計稅成本,沒有得到扣除,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規定的建安成本發票后,可以追補至該支出發生的年度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就是完工年度扣除,但是追補年度不得超過五年.

房地產預繳的增值稅

答:對于雖然不在納稅人機構所在地,但屬于提供跨縣(市、區)的異地建筑服務項目,并不是全部需要在服務所在地預繳增值稅.未納入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范圍的,主要包括:一是同一地級行政區內的異地建筑服務;二是同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范圍內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決定不予就地預繳的當地跨地級行政區域的異地建筑服務.對于這類異地建筑服務,財稅〔2017〕58號文件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按照現行規定無須在建筑服務發生地預繳增值稅的項目,納稅人取得預收款時在機構所在地預繳增值稅,即也需要預繳增值稅,區別僅僅在于預繳地的不同.

未按規定預繳是否處罰

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取得預收款時按規定預繳增值稅.對自應當預繳之月起超過6個月沒有預繳稅款或者未按照規定繳納稅款的,由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規定進行處理.

筆者認為稅務機關可以并不限于采取以下措施:一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二是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是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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