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公司提前開發票怎么辦

2019-11-21 17:11 來源:網友分享
2008
不少業主都會投訴小區物業,除了衛生和安全方面沒有做好,還有一個很集中的問題就是:物業公司開發票的問題,不過大家一般都是講物業公司不開發票的問題,今天小編要和大家聊的是物業公司提前開發票怎么辦的問題.

物業公司提前開發票怎么辦

提前開票不能一棒子打死,都算虛開,那企業經營業務沒有辦法開展,很多預收款,預收款開票都算虛開!只要將來有業務發生,或者相關證據證明確實開具發票時證明有業務會發生.

開票就要確認收入是不準確的

特別提醒:增值稅收入、會計口徑收入、企業所得稅口徑收入不是一回事

增值稅收入--確認(除按規定開具的不征稅收入的特殊發票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稅(2016)36號文件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現在國家對發票的監管越來越嚴格,提前開具的發票會面臨風險嗎?會計上該如何處理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個案例:

甲方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從事數控機床的生產與銷售.2017年10月1日,甲方與乙方訂立產品銷售合同,主要內容包括:甲方向乙方銷售數控機床設備10套,含稅單價35.1萬元,總價款351萬元.甲方應于2017年11月30日前交貨至乙方指定的倉庫.乙方在2017年10月10日前按合同總價款的20%預付給甲方70.20萬元,但甲方應按預收貨款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那么,這里就會產生幾個問題:

1、甲方按預收款提前開具發票合法嗎?屬不屬于虛開發票?

2、未發出貨物先開具發票有沒有政策依據?會計又該處理?

3、因為提前開票,在10月《增值稅納稅申報表》(一般納稅人適用)應稅貨物銷售額項目金額大于"利潤表"中營業收入項目金額,發生異常.為避免這一問題,在開具發票時,會計按價款確認企業所得稅應稅收入,產品成本用暫估方法入賬和結轉.這種做法合適嗎?

針對上述問題,小編給出的解答是:

1、提前開票被定性為虛開發票不準確.所謂虛開發票,是指在沒有任何購銷事實的前提下,為他人、為自己或讓他人為自己或介紹他人開具發票的行為.

《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第二十六條,填開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發生經營業務確認營業收入時開具發票.未發生經營業務一律不準開具發票.甲方與乙方簽訂了產品銷售合同,說明存在真實的商品交易,且開具發票符合文件規定,不存在虛開發票行為.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0號)規定,先開具發票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物業公司提前開發票怎么辦

賬務處理:

借:應收賬款--乙方102000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102000.

3、甲方10月份申報信息系統反映增值稅應稅貨物銷售額與利潤表"營業收入"項目之間發生60萬元的差異,應準備購銷合同復印件、文字說明,供稅務機關核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企業所得稅收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75號).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銷售收入的確認,必須遵循權責發生制和實質重于形式原則.企業銷售商品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確認收入的實現:

1、商品銷售合同已經簽訂,企業將商品所有權相關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

2、企業對售出的商品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也沒有實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4、已發生或將發生銷售方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甲方先開具發票時,產品未生產更未發出,不符合上述第1、2、3點所列條件,此時確認收入和暫估結轉成本的做法不合適.國稅函[2008]875號文件明確,銷售商品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在發出商品時確認收入.甲方以預收賬款方式銷售產品,應按稅法規定會計處理.在實際發出貨物的11月份,按合同約定的全部價款確認收入,同時按產品實際發生的成本結轉.

物業公司提前開發票怎么辦?有些企業提前開具發票,在業務沒有辦法開展的情況下,很多預收款開票屬于虛開,所以會計學堂小編還是建議大家謹慎對待發票提前開,如果大家還有其他的開票疑問,都可以到網站來在線提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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