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法規對納稅人設置會計賬薄有什么要求?

2017-04-19 14:58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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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記賬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原則是應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首先,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執行。這里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包括兩類,一類是財務會計方面的,如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企業財務通則等;一類是稅收方面的,如個人所得稅法、稅收征管法、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等。其次,要依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根據《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財政部主管全國的會計工作,依法制定并公布全國統一的會計制度,如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電算化工作規范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主管全國的稅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制定的稅收征收管理制度,如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等。

基本要求是:(1)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必須依照規定,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15日內設置賬簿。(2)用于記賬的憑證必須合法、有效。(3)會計賬簿的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憑證為依據,會計賬簿記錄發生錯誤或者隔頁、缺號、跳行的,應當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方法更正,并由會計人員和會計機構負責人在更正處蓋章。(4)納稅人應當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不違反規定私設會計賬簿進行登記、核算。(5)納稅人會計制度健全,能夠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地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其計算機儲存和輸出的會計記錄可視為會計賬簿,但是應當打印成書面記錄并完整保存;會計制度不健全,不能通過計算機準確、完整計算其收入或者所得的,應當建立總賬和與納稅有關的其他賬簿。

第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條明確規定: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的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應當報送稅務機關備案。納稅人在報送財務、會計制度時應注意以下三點:一是報送備案的主體是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非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則可以不報送。二是報送備案的內容是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三是報送備案不等于報送審查,報送備案是納稅人單方面履行的程序性義務,其報送的財務、會計制度不需要經稅務機關的審查同意;稅務機關也沒有必須及時進行審查并做出一定意見的義務,但它為稅務機關實施相關的監督管理提供了便利。

第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明確規定:納稅人有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賬簿或者保管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的行為或者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件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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