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持有的限售股近期內將要解禁,如果解禁后賣出這些股票,在增值稅上應該怎么處理?
答:股票交易行為屬于轉讓金融商品。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2《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三)款第3項規定,金融商品轉讓,按照賣出價扣除買入價后的余額為銷售額。單位持有的限售股解禁流通后對外轉讓的,在確定買入價時,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五條的規定,區分下列情形確定:
(一)上市公司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時,在股票復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完成股權分置改革后股票復牌首日的開盤價為買入價。
(二)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開發行(IPO)的發行價為買入價。
(三)因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復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間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轉股,以該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盤價為買入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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