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閑置費繳納的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通過 2004年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
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并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1994年通過 2007年修訂)第二十五條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
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土地閑置費應列入哪個會計科目?
土地閑置費是指向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未按照規定動工建設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建設單位和個人征收的閑置土地的費用。
土地閑置國家未收回的,計入施工項目成本(在建工程等,這個要根據用途自己確定)
被國家無償收回時,可計入損益類科目(如管理費用或其他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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