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固定資產折舊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2018-06-11 10:29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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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折舊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五十九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停止使用的固定資產,應當自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計算折舊。

企業應當根據固定資產的性質和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固定資產的預計凈殘值一經確定,不得變更。”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規定:“一、關于已購置固定資產預計凈殘值和折舊年限的處理問題

新稅法實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企業已按原稅法規定預計凈殘值并計提的折舊,不做調整。新稅法實施后,對此類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可以重新確定其殘值,并就其尚未計提折舊的余額,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減去已經計提折舊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稅法規定的折舊方法計算折舊。新稅法實施后,固定資產原確定的折舊年限不違背新稅法規定原則的,也可以繼續執行。”

對固定資產折舊準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般規定有哪些

允許在所得稅前扣除的項目有?

一、企業所得稅允許扣除的具體項目,要在按照規定的范圍、標準在稅前扣除: (1)借款利息支出。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不高于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 (2)工資、薪金支出。 (3)職工工會經費2%,職工福利費14%,職工教育經費2.5%。 (4)公益、救濟性的捐贈。納稅人用于公益、救濟性的捐贈,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業務招待費。 將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且扣除總額全年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0.5% 。 (6)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比例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上繳的各類保險基金和統籌基金,包括基本或補充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保險,可在規定比例內據實扣除。 (7)固定資產租賃費。以經營租賃方式從出租方取得固定資產,其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租金可根據受益時間,均勻扣除;納稅人以融資租賃方式取得固定資產,其租金支出不得扣除,但可按規定提取折舊費用。 (8)壞賬損失及壞賬準備金。 企業壞賬準的提取比例為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千分之五。 (9)財產保險和運輸保險費用。 (10)資產損失 (11)匯兌損益 (12)支付給總機構的管理費。 (13)住房公積金 (14)廣告和業務宣傳費。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實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15)研究開發費用。納稅人發生的研究新產品、新工藝、新技術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據實扣除,不論可否形成無形資產,不需要資本化。盈利企業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比上一年度增長超過10%的,可加計扣除實際發生額的50%。 (16)其他扣除項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稅收的規定扣除。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項目不得扣除: (一)資本性支出; (二)無形資產受讓、開發支出; (三)違法經營的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四)各項稅收的滯納金、罰金和罰款; (五)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有賠償的部分; (六)超過國家規定允許扣除的公益、救濟性的捐贈,以及非公益、救濟性的捐贈; (七)各種贊助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各項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補充: (一)賄賂等非法支出; (二)因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而交付的罰款、罰金、滯納金; (三)存貨跌價準備金、短期投資跌價準備金、長期投資減值準備金 、風險準備基金(包括投資風險準備基金),以及國家稅收法規規定可提 取的準備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準備金; (四)稅收法規有具體扣除范圍和標準(比例或金額),實際發生的 費用超過或高于法定范圍和標準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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