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科目可以轉增資本
《新企業會計制度》規定,資本公積明細項目包括"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撥款轉入"、"外幣資本折算差額"、 "其他資本公積".此外,特殊情況下還有三個明細科目:"補充流動資金"、"無償調入固定資產"、 "無償調出固定資產".
資本公積和實收資本雖然同屬于所有者權益,但是資本公積有多種特定來源,有些資本公積項目可用于轉增實收資本,而另一些資本公積項目不能用于轉增實收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以下明細帳的資本公積項目,是不能用于轉增資本的:"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資產評估增值準備"、"股權投資準備"、"被投資單位接受捐贈準備"、"被投資單位評估增值準備"、"被投資單位股權投資準備"等.這些項目屬于所有者權益中的準備項目,是未實現的資本公積,因此不能用于轉增資本.
記入"資本公積"總帳所屬的"資本(股本)溢價"、"其他資本公積轉入"和"外幣資本折合差額"等明細賬的資本人積頂目,是所有者權益中的已實現的資本公積,可按規定程序審批后轉增資本.其中"其他資本公積轉入"項目,是指企業從前述各資本公積準備明細科目轉入的已實現的各項準備的金額.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應具備的條件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注冊資本制度,要求企業的實收資本和注冊資本相一致.不論企業屬于何種組織形式,是國有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正式投入生產經營后的一定期間內,都應按注冊資本籌足實收資本.以后企業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必然引起實收資本的增加,使其超過原注冊資本.
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本應符合下列條件:
(1)前一次發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間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連續盈利,并可向股東支付股利;
(3)公司預期利潤率可達同期銀行存款利率;
(4)公司在最近三年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
(5)經股東會議決議,同意增加股本并修改公司章程;
(6)經國務院授權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如為向社會公開發行股票的,還須經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批準.
(二)有限責任公司增加注冊資本須經代表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形成股東會決議,并修改公司章程.
企業具備以上條件才能增加實收資本,包括將資本公積轉為實收資本.
以上詳細介紹了哪些科目可以轉增資本,也介紹了企業增加實收資本應具備的條件.通過本文介紹,我們可以知道,可以轉增資本的科目應該是資本公積,可以轉增資本的,資本公積二級科目應該是資本或股本溢價、接受捐贈非現金資產準備、接受現金捐贈、股權投資準備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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