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率下調后退貨怎么處理?
按照《關于簡并增值稅稅率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7號)自2017年7月1日起,簡并增值稅稅率結構,取消13%的增值稅稅率。
根據稅務總局答復,簡并稅率后,對于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在7月1日后需開具發票,或者發生銷售退回需要開具紅字發票情況的,按照稅法不溯及以往原則,對于7月1日前發生的業務,應按照13%稅率開具發票。

稅率下調的相關規定:
財政部和稅務總局日前發布了《關于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財稅〔2018〕32號),明確了“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
根據新規,此次降低稅率的范圍并不限于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到的制造業、交通運輸、建筑、基礎電信服務、農產品,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行為,稅率分別調整為16%和10%,也就是說,17%和11%稅率實際上被取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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