體檢服務合同如何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對服務合同計征印花稅的范圍僅限于“技術合同,包括技術開發、轉讓、咨詢、服務等合同,按所載金額萬分之三貼花,由立合同人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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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征稅。因此印花稅的征收范圍采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不需要貼花,同時在印花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基礎整理不需要繳納印花稅憑證性質。
企業簽訂以下憑證需要繳納印花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施行細則(1988)財稅字第255號
下列憑證為應納稅憑證:
1)購銷、加工承攬、建設工程承包、財產租賃、貨物運輸、倉儲保管、借款、財產保險、技術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質的憑證;
2)產權轉移書據;
3)營業賬簿;
4)權利、許可證照;
5)經財政部確定征稅的其他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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