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2020-05-31 08: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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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很多總公司和分公司都有業務往來,那么總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很多朋友不知道這兩個的含義,小編在下文進行了詳細的介紹,不知道朋友可以看看小編整理在下文的內容!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總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第一條第(三)款: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貨款、勞務費用的對象.納稅人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支付運輸費用,所支付款項的單位,必須與開具抵扣憑證的銷貨單位、提供勞務的單位一致,才能夠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否則不予抵扣.

根據上述規定,分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貴公司與A公司簽訂合同,由A公司供貨并向A公司付款,只是發票由其分公司開具,則相關的進項稅金不能抵扣;

2.如果A公司只是代分公司簽訂合同,由分公司供貨并由分公司收款,則分公司開具的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金.

總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

以總公司名義簽定合同,可以開具分公司發票嗎

需要取得稅務機關的認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本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營業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營業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納稅義務人為實際提供勞務并取得價款的分公司,但是合同是由總公司與客戶簽訂的,從合同關系看營業稅納稅人為總公司,總公司授權分公司實際提供勞務并收取價款,只證明總公司承諾其下屬分公司與建設單位之間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不能作為營業稅納稅主體轉移的依據.因此,在實際征管過程中,要考慮納稅人權利和義務的關系,應由總公司作為權利義務的統一體申報納稅并申請代開發票.

總公司簽訂合同發票開具給分公司是否可以抵扣?會計學堂小編認為能否抵扣還得看以上兩種情況,代分公司簽訂合同,由分公司供貨并由分公司收款的情況下可以抵扣進項稅金.以上就是全部內容,如果你有其他問題,歡迎咨詢本網站的在線答疑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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