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資產能否劃轉

2020-05-17 09:31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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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有很多大型企業,他們在發展過程中由于業務的豐富,可能會設立相應的分公司或子公司.如果你任職于這樣的企業,你就需要對總、分公司的賬務處理有清晰的認知.分公司資產能否劃轉?這個問題看似簡單,但處理起來卻是錯誤頻出的,請看下會計學堂小編給你帶來的解析.

分公司資產能否劃轉

不可以.不能由分公司簽署,公司法第31條"分公司不具有企業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但在司法實踐中,第三人選擇由分公司承擔或公司承擔或分公司與公司共同承擔.因為分公司(非法人組織)具有一定的團體財產,構成一定的責任能力,但其財產并不完全獨立,其責任能力不完整,故一般由其上級法人承擔補充責任.

分公司怎么轉讓可以參考以下的轉讓流程:

1、召開股東大會討論.對于一個大公司來說,股東的變更會引起公司構架的一些改變,所以要召開股東大會表決.對于私立小公司那就沒有必要了.

2、做國有資產評估.為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國家規定在進行公司轉讓前,如果涉及國有資產的變更,那么就要進行資產評估.

3、合同簽訂,不管什么場合,什么交易,合同是必備的法律保障.

4、收回原股東的出資證明,發放新的證明給新股東.

5、公司章程的一些變更,新股東的加入會引起公司構架的改變,因此對于公司的一些章程也要做相應的改變.

6、修改股東名冊,進行工商變更登記.

7、公告全公司,這不僅表明是對新股東的認可,也是對全公司員工的透明化.

分公司資產能否劃轉

總分公司之間資產劃轉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三)款的規定,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上述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屬機構間移送貨物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8〕137號)對上述第(三)款中所稱的"用于銷售"進行了明確,是指受貨機構發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經營行為:

一、向購貨方開具發票;

二、向購貨方收取貨款.受貨機構的貨物移送行為有上述兩項情形之一的,應當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繳納增值稅;未發生上述兩項情形的,則應由總機構統一繳納增值稅.

在總分公司統一核算(不獨立計算盈虧和會計決算)的情況下,同一縣(市)間移送存貨與作為固定資產管理的機器設備,不涉及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問題.

總分公司單獨核算的情況下,總公司將存貨或機器設備無償劃轉給分公司的行為應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八)款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總公司應視同銷售繳納增值稅并開具發票.

分公司資產能否劃轉?由于分公司是不具有企業法人的資格,因此在對資產的劃轉上是不能獨立做決定的,必須經由總公司來進行操作.這是區別于子公司的.如果對這方面的會計知識非常感興趣,你可以關注會計學堂接下來的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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