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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雪琴-走進稅務師考試 民事訴訟審判監(jiān)督程序中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事由。《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jù),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jù)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jù)未經(jīng)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jù),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diào)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diào)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jīng)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guī)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jīng)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jù)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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